山西省公布燃煤电厂五项排放指标

   日期:2024-11-29     浏览:1466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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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西省环保厅和质监局联合发布《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T1703―2018),要求自7月30日起实施新的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记者注意到,该地方标准在规定了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项常规大气污染物之外,还增加了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等控制指标。其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三项污染物分别执行5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的排放限值,汞及其化合物执行0.03毫克/立方米标准,烟气黑度要达到1级。

  此外,该标准进一步明确了低热值煤燃煤发电锅炉烟尘排放限值为10毫克/立方米、W型火焰炉膛的燃煤发电锅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100毫克/立方米。值得一提的是,该标准还要求新建煤电锅炉和位于城市规划区的现有煤电锅炉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石膏雨、有色烟羽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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